第一章 總則</p><p> 第一條 為了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依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p><p> 第二條 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習近平總書記對天津工作提出的“三個著力”重要要求為元為綱,圍繞扎實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在天津的實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著力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努力實現殘疾兒童“人人享有康復服務”,使殘疾兒童家庭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p><p> 第三條 堅持政府提供基本保障、市場滿足多層次康復服務需求。健全政府主導的多渠道籌資、服務機制,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開展捐贈、提供服務。</p><p> 第四條 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有效銜接。在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實行“一站式”即時結算的基礎上,對個人自費剩余部分提供限額補助。剩余部分低于限額的,按照實際發生額補助。</p><p> 第五條 本辦法確定的救助對象范圍、救助內容和標準,各區人民政府必須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全面落實,在此基礎上可根據本區條件擴大范圍、增加內容、提高標準并適時調整。</p><p> 第六條 各區殘聯會同衛生計生、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公開擇優原則選擇確定殘疾兒童診斷、評估、治療、康復服務定點機構(以下統稱定點康復機構),報市殘聯和有關部門備案。</p><p> 第二章 救助對象</p><p> 第七條 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p><p> (一)年齡一般應為0—7歲,部分項目的救助對象年齡可延長至17歲。</p><p> (二)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其父親(母親)有本市居住證并連續3年在本市納稅或繳納社會保險。</p><p> (三)持有殘疾人證或有定點康復機構診斷證明。</p><p> (四)接受本辦法所列康復救助項目服務。</p><p> 第三章 救助項目和補助標準</p><p> 第八條 醫療手術類:</p><p> (一)對0—7歲兒童角膜移植手術費用補助1萬元/眼。</p><p> (二)對0—17歲兒童先天性白內障復明手術費用補助1萬元/眼。</p><p> (三)對0—7歲(言語能力評估達到三級及以上者放寬至14歲)兒童植入人工耳蝸提供補助。購買人工耳蝸產品費用,對低保家庭的兒童補助15萬元,對非低保家庭的兒童補助11.2萬元。人工耳蝸手術及術后調機費用補助1.2萬元。</p><p> (四)對0—7歲兒童唇腭裂手術費用補助1萬元。</p><p> (五)對0—7歲兒童髖關節發育不良干預費用補助0.15萬元。</p><p> (六)對0—17歲兒童肢體殘疾矯治手術費用補助1.7萬元/次。</p><p> 第九條 康復訓練類:</p><p> (一)對0—7歲聽力、肢體、智力、多重殘疾兒童和孤獨癥(譜系障礙)兒童康復訓練費用補助每月不超過0.2萬元,每年度不超過2萬元。</p><p> (二)對0—7歲唇腭裂兒童手術后接受言語矯治訓練費用補助1萬元。</p><p> (三)對0—17歲視力殘疾兒童接受視覺康復訓練費用補助0.24萬元。</p><p> (四)對0—17歲肢體殘疾兒童每次矯治手術后康復訓練費用補助0.6萬元。</p><p> 第十條 輔助器具類:</p><p> (一)對0—17歲肢體殘疾兒童裝配假肢每例補助1萬元,1年內不重復補助。</p><p> (二)對0—17歲肢體殘疾兒童裝配矯形器每例補助0.4萬元,1年內不重復補助。</p><p> (三)對0—17歲肢體殘疾兒童適配其他肢體類輔助器具補助0.15萬元,2年內不重復補助。</p><p> (四)對0—17歲視力殘疾兒童適配視力類輔助器具補助0.1萬元,2年內不重復補助。</p><p> (五)對4—17歲聽力殘疾兒童適配助聽器補助0.6萬元,5年內不重復補助。</p><p> 第四章 工作流程</p><p> 第十一條 殘疾兒童監護人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或居住證發放地的區殘聯提出申請。監護人也可委托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申請時應如實提供殘疾兒童、監護人(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和殘疾兒童的殘疾人證或定點康復機構診斷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填寫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申請表。</p><p> 第十二條 各區殘聯對相關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定康復救助項目和限額。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p><p> 各區殘聯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殘疾兒童到定點康復機構做進一步診斷和康復需求評估,并據此核定康復救助項目和限額。</p><p> 第十三條 符合救助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代理人)在相關定點康復機構范圍內自主選擇機構并接受康復服務。監護人(代理人)選擇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須經區殘聯同意。</p><p> 第十四條 定點康復機構接收殘疾兒童時應核實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申請表和殘疾兒童身份信息,填寫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接收表,并在3個工作日內反饋區殘聯。</p><p> 第十五條 定點康復機構根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申請表,按照殘疾兒童實際康復需求和康復服務技術標準與規范,為殘疾兒童提供個性化康復服務。</p><p> 第十六條 定點康復機構應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檔案,如實填寫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記錄表,做好醫療、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服務記錄。</p><p> 第十七條 定點康復機構在服務結束后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費用結算表及費用明細報區殘聯。</p><p> 第十八條 殘疾兒童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救助項目服務發生的費用,經區殘聯審核后,由區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結算周期由區殘聯商區財政部門確定。殘疾兒童經區殘聯審核同意在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救助項目服務發生的費用的結算辦法,由區殘聯商區財政部門另行確定。</p><p> 第五章 經費保障</p><p>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經費由區級負擔,市財政以轉移支付方式給予適當補助。2019—2020年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經費由市財政給予100%補助,以后年度市財政給予40%補助。</p><p> 第二十條 市財政根據市殘聯報送的各區預計享受救助人數和資金數額,將資金提前下達給各區,并于次年年底前,根據市殘聯匯總的各區實際支出情況與各區進行結算。</p><p> 第六章 監督管理</p><p> 第二十一條 衛生計生、教育、民政、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商殘聯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管理相關政策,共同做好康復機構監督管理。殘聯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范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p><p> 第二十二條 殘聯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覆蓋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加強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信息交換共享。</p><p> 第二十三條 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擠占挪用、貪污套取、虛報冒領等違法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p><p> 第二十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p><p> 第七章 附則</p><p> 第二十五條 涉及以往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的按原工作流程、結算方式執行至2018年12月31日。</p><p>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