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p><p> 《河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河南省人民政府</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12月25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 河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strong></p><p> 第一章 總則</p><p>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的重要部署,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幫助殘疾兒童更好地融入社會,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p><p> 第二條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著力保障殘疾兒童基本康復需求,努力實現殘疾兒童“人人享有康復服務”。堅持制度銜接、應救盡救。加強與基本醫療、臨時救助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銜接,確保殘疾兒童家庭求助有門、救助及時。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堅守底線、突出重點、完善制度、引導預期,著力滿足殘疾兒童基本康復服務需求。堅持規范有序、公開公正。建立科學規范、便民高效的運行機制,主動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做到公開透明、結果公正。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更好發揮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斷推進基本康復服務均等化;更好發揮社會力量作用,不斷擴大康復服務供給,提高康復服務質量。</p><p> 第三條 到2020年,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p><p> 到2025年,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更加完善、兒童康復服務供給能力顯著增強、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明顯提高,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p><p> 第四條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負責制。各級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重要內容,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單位和個人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違紀違法的嚴肅追究責任。</p><p> 殘聯組織和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要履職盡責、協作配合,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結算”,切實提高便民服務水平。</p><p>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制定康復機構設置規劃,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將康復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社會力量舉辦的康復機構和政府舉辦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非營利組織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執行相同的政策。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導社會參與提供殘疾兒童康復服務。</p><p> 第二章 救助對象和條件</p><p> 第六條 救助對象為符合條件的0-6歲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優先保障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收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具體認定辦法,由縣級以上政府制定。</p><p> 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年齡范圍,也可放寬對救助對象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p><p> 第七條 救助條件如下:</p><p> (一)具有河南省常住戶口或居住證。</p><p> (二)監護人有康復意愿,能夠按照相關要求配合做好康復訓練。</p><p> (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符合以下具體要求:</p><p> 視力、肢體、智力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經醫療機構診斷,有康復訓練需求,具有康復潛力,身體狀況穩定。其中,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主要指針對肢體殘疾兒童常見的嚴重影響兒童正常生活和活動、術后效果明顯的手術(如先天性馬蹄足等關節畸形,先天性關節脫位,腦癱、脊膜膨出后遺癥或腦損傷等導致嚴重痙攣、肌腱攣縮、關節畸形及脫位等)。</p><p> 聽力、言語殘疾兒童:診斷明確,精神、智力及行為發育正常,其中人工耳蝸手術要求聽力損失重度以上、佩戴助聽器效果不佳、醫學檢查符合手術條件。</p><p> 第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確定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和內容,包括以減輕功能障礙、改善功能狀況、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手術、輔助器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可依據本地財力狀況、保障對象數量、殘疾類別等,分類確定康復救助基本服務項目的經費保障標準,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p><p> 第三章 救助內容和標準</p><p> 第九條 救助內容。</p><p> (一)手術。為有手術適應癥的聽力殘疾兒童實施人工耳蝸手術,為肢體殘疾兒童實施肢體矯治手術。</p><p> (二)輔助器具適配。為有輔助器具需求、經評估后適合配置輔助器具的殘疾兒童適配輔助器具。</p><p> (三)康復訓練。為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提供基本康復訓練。</p><p> 第十條 救助標準。</p><p> (一)手術。通過多重醫療保險政策按規定報銷后,對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蝸手術每人給予一次性補助12000元(含人工耳蝸術后調機費),對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每人給予一次性補助17200元(針對住院期間費用)。</p><p> (二)輔助器具適配。助聽器平均補助標準為4800元/人(2臺全數字助聽器,含適配服務費),假肢、矯形器平均補助標準為5000元/人,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盲杖等平均補助標準為1500元/人。</p><p> (三)康復訓練。視力殘疾兒童平均補助標準為1000元/人/年,聽力、言語、肢體、智力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平均補助標準為16000元/人/年。</p><p> 第十一條 每名殘疾兒童在同一年度內不得重復享受康復救助。多重殘疾兒童可由其監護人自主選擇康復救助類別,全年總費用不超過單項康復救助標準。</p><p> 第十二條 將腦癱兒童康復納入慢性病管理范圍,并探索逐步將智力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康復納入慢性病管理范圍。</p><p> 第四章 工作流程</p><p> 第十三條 殘疾兒童監護人持殘疾兒童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或兒童福利機構提交的書面申請、殘疾人證(醫療、康復機構診斷評估證明)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提出申請。監護人也可委托他人、社會組織、社會救助經辦機構等代為申請。</p><p> 第十四條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以及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由縣級殘聯與民政、扶貧部門進行相關信息比對后作出決定;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救助申請審核程序,由市、縣級政府規定。</p><p> 縣級殘聯依據殘疾兒童監護人提供的殘疾兒童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或兒童福利機構提交的書面申請、殘疾人證(醫療、康復機構診斷評估證明)進行審核并公示,同時將救助對象基本信息錄入管理系統。</p><p> 第十五條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必要時,由省轄市以上殘聯和衛生健康等部門指定的醫療、康復機構開展進一步的診斷、康復需求評估。</p><p> 定點康復機構與監護人簽訂服務協議,建立服務檔案,制訂服務計劃,實施康復訓練等服務,定期進行評估,及時調整服務計劃,并將救助對象的服務信息錄入管理系統。救助對象中途自行放棄康復訓練的,定點康復機構須及時報告縣級殘聯,重新確認救助對象,將變更情況存檔備查。</p><p> 第十六條 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手術治療、康復訓練的,所需費用先按規定通過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大病補充保險、醫療救助解決,剩余部分費用超過補助標準的按照補助標準補助,低于補助標準的據實補助。</p><p> 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經縣級殘聯審核后,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結算周期由縣級殘聯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經縣級殘聯審核后同意在非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由縣級殘聯商同級財政部門明確結算辦法。</p><p> 第五章 資金保障和管理</p><p>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并逐步加大財政投入,建立穩定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保障機制。省級財政在中央補助基礎上對各地給予補助。健全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捐贈。</p><p> 第十八條 康復救助資金主要用于救助對象的手術、康復訓練、輔助器具適配等。救助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規定執行。</p><p>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康復救助資金及其工作經費,統籌使用上級撥付的殘疾兒童康復經費和本級經費,做好資金保障工作。</p><p> 第二十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p><p> 第六章 康復服務評估</p><p> 第二十一條 定點康復機構要嚴格按照各類殘疾兒童康復項目服務規范開展康復訓練,并對在訓殘疾兒童每年度至少進行初期、中期、末期三次康復服務評估。</p><p> 第二十二條 省殘聯會同省教育、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制定康復服務評估標準,組織開展康復效果的抽檢;各省轄市、縣(市、區)殘聯負責殘疾兒童康復過程監測,每年對殘疾兒童康復效果進行評定。各地可組織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救助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估,并以適當方式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建立健全康復效果評估機制,形成常規評估、階段性評估和終期評估的整體評估制度。</p><p> 第二十三條 各省轄市、縣(市、區)殘聯要定期向上一級殘聯提交上年度項目實施績效報告,包括項目執行情況、康復效果情況、預算經費投入情況、資金使用績效和管理情況等內容。</p><p> 第七章 康復機構</p><p>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殘聯會同衛生健康、民政、教育、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公開擇優原則選擇確定定點康復機構,并實行動態管理。</p><p> 第二十五條 定點康復機構應當具有法人資質并依法登記,機構建設符合國家及省有關部門制定的康復機構規范,取得國家及省有關部門規定開展業務的相應資質,達到康復機構準入標準,為殘疾兒童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復服務;建立殘疾兒童康復管理檔案,資金管理、使用和安全防范等制度;做好康復效果評估、監護人培訓、總結等工作;接受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p><p>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殘聯會同衛生健康、民政、教育、醫療保障等相關部門對定點康復機構進行檢查考核。考核不合格、當年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及安全責任事故的,取消其定點康復機構資格,兩年內不得申請。</p><p> 第八章 康復服務人員</p><p> 第二十七條 從事康復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人道主義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學習掌握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并能夠熟練運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取得相應資格的,還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p><p>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政府衛生健康、教育等有關部門要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知識、技能納入衛生健康、教育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內容。鼓勵和支持相關醫療機構、高等院校加強殘疾兒童康復專業人才培養培訓,提高專業技術人員服務能力和水平。成立殘疾兒童康復專家指導組,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檢查、指導、評估、培訓。定點康復機構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定期開展培訓,為專業人員接受培訓提供機會,不斷提高業務素質,確保康復服務質量。</p><p> 第二十九條 各地要加強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經辦能力建設,確保事有人做、責有人負。要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公益慈善組織和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志愿服務人員等社會力量作用,做好發現告知、協助申請、志愿服務等工作。</p><p> 第九章 管理與監督</p><p>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列入考核評價指標體系,殘聯組織和發展改革、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審計、市場監管、廣播電視、醫療保障、扶貧等部門分工協作,共同組織開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p><p> 第三十一條 教育、民政、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要商殘聯組織完善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管理相關政策,共同做好定點康復機構監督管理工作。</p><p> 殘聯組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定點康復機構準入、退出等監管,建立定期檢查、綜合評估機制,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范內部管理、改善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置安全責任事故,確保殘疾兒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康復服務定價機制,加強價格監管;建立覆蓋康復機構、從業人員和救助對象家庭的誠信評價和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建立“黑名單”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和歸集工作,加強與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信息交換共享;積極培育和發展康復服務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p><p> 第三十二條 各級有關部門要開展形式多樣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政策解讀和宣傳,幫助殘疾兒童監護人準確知曉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相關內容,了解申請程序和要求,傳遞黨和政府的愛民之心、惠民之舉,營造關心、支持殘疾兒童康復工作的良好社會環境。</p><p> 第十章 附則</p><p>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