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p><p> 《海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已經2018年9月28日七屆省政府第1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p><p style="text-align: right;"> 海南省人民政府</p><p style="text-align: right;"> 2018年10月18日</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 海南省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strong></p><p> 第一章 總 則</p><p> 第一條 為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促進殘疾兒童全面發展、減輕殘疾兒童家庭負擔,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p><p> 第二條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應堅持公開公平、應救盡救原則,堅守底線、突出重點,抓好制度銜接,確保殘疾兒童家庭求助有門、救助及時。</p><p> 第三條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作為政府目標管理和績效考核重要內容。</p><p> 各級殘聯組織和發改、財政、人社、衛健、教育、民政、扶貧等有關部門要履職盡責、協調配合,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共享,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p><p> 第四條 到2020年,建立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形成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殘聯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實現殘疾兒童應救盡救。</p><p> 到2025年,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體系更加健全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供給能力顯著增強,服務質量和保障水平明顯提高,殘疾兒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復服務,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p><p> 第二章 救助對象</p><p> 第五條 救助對象為0-17歲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救助對象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p><p> (一)具有海南省戶籍或居住證;</p><p> (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具備診斷資質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p><p> (三)有康復救助需求及康復服務適應指征。</p><p> 第六條 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的殘疾兒童優先救助。多重殘疾兒童同一年度原則上選擇其中一種殘疾類別接受康復救助。</p><p> 第三章 救助內容及標準</p><p> 第七條 康復訓練</p><p> (一)聽力殘疾兒童:開展功能評估、言語康復能力評估、康復訓練等,每年康復訓練時間不少于10個月。0-6歲補助標準不少于14000元/人·年。</p><p> (二)肢體、智力殘疾兒童、孤獨癥兒童:開展功能評估、康復訓練、日常生活能力訓練、社會參與能力訓練等,每年康復訓練時間不少于10個月。0-6歲補助標準不少于30000元/人·年;7-17歲補助標準不少于10000元/人·年。</p><p> 受助殘疾兒童根據評估結果及實際需要,開展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康復訓練。康復訓練內容及規范按照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有關要求執行。在定點康復機構系統康復訓練滿2年,經評估確無康復效果和康復潛力的終止該項目救助。</p><p> 第八條 矯治手術</p><p> 為先天性馬蹄內翻足等足畸形,小兒麻痹后遺癥,腦癱導致嚴重痙攣、肌腱攣縮、關節畸形及脫位,脊柱裂導致下肢畸形等殘疾兒童的矯治手術提供一次性補助,補助標準不少于16000元/人。</p><p> 第九條 輔助器具適配</p><p> (一)為有需求的視力、聽力(7-17歲)、肢體殘疾兒童適配輔助器具,補助對象和補助標準依據《海南省殘疾人精準康復服務行動實施方案(2016-2020年)》(瓊殘字〔2017〕8號)及各市縣“實施方案”規定執行;</p><p> (二)為0-6歲經評估符合植入人工耳蝸條件的重度聽力殘疾兒童,提供1套人工耳蝸產品及手術費用和術后配套服務費用補助,補助標準不少于88500元/例。為0-6歲經評估適合佩戴助聽器的聽障兒童配發雙耳助聽器和輔助材料,補助標準不少于19200元/人。</p><p> 第四章 救助流程</p><p> 第十條 申請。殘疾兒童監護人(委托代理人)持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居住證(外省籍人員提供)、殘疾人證或疾病診斷證明書等原件,向戶籍地(居住證發放地)市、縣(區)殘聯提出申請。</p><p> 第十一條 審核。市、縣(區)殘聯對殘疾兒童的救助申請予以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原因。</p><p> 第十二條 救助。經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市、縣(區)殘聯在尊重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的基礎上統籌安排至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p><p> 兒童福利機構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供養人員范圍的殘疾兒童的康復救助由市、縣(區)殘聯組織商同級民政部門安排。</p><p> 第十三條 結算。殘疾兒童在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發生的費用,經市、縣(區)殘聯組織審核后,由同級財政部門與定點康復機構直接結算,結算周期由市、縣(區)殘聯組織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p><p> 康復救助費用應在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在救助標準范圍內按實際發生費用結算,醫保報銷個人自付部分納入康復救助項目資金統籌結算。項目結余資金可在前述救助項目中調劑使用。</p><p> 第十四條 受助殘疾兒童原則上應在其戶籍地(居住地)定點康復機構就近就便接受康復服務,無相應定點康復機構的,市、縣(區)殘聯可商殘疾兒童監護人統籌安排至本省異地定點康復機構。</p><p> 第五章 康復機構</p><p> 第十五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將殘疾兒童康復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鼓勵、支持多種形式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還沒有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的市縣,2020年底前要依托現有的婦幼保健院等醫療機構建立殘疾兒童康復科或一家專項康復機構,有條件的可建立一家綜合康復機構。</p><p> 第十六條 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實行定點考核評估管理,具有從業資質、符合要求和履行職責能力的各種性質(類別)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均可申請定點。</p><p> 定點康復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p><p> (一)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法人資質,自愿申請成為海南省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p><p> (二)符合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定點康復機構條件,能夠按照殘疾兒童康復機構服務規范、標準所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服務周期和質量要求提供康復服務;</p><p> (三)遵紀守法,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p><p> 第十七條 定點康復機構的認定,由省殘聯會同省衛生健康委、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等部門按照公開擇優原則確定,并向社會公布認定結果。</p><p> 第十八條 定點康復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殘疾兒童康復服務規范、標準,為殘疾兒童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復服務;做好康復救助項目公示,自覺接受殘疾兒童家長、媒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p><p> 第十九條 定點康復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定點資格:</p><p> (一)借助項目名義套取康復救助經費;</p><p> (二)收取受助對象項目服務范圍內的費用;</p><p> (三)未按項目服務范圍和康復技術規程提供康復服務;</p><p> (四)康復服務效果及滿意度未達到項目規定要求;</p><p> (五)存在消防、食品衛生、水電煤氣使用及康復訓練環境等安全隱患;</p><p> (六)違反項目工作要求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他行為。</p><p> 第六章 康復服務人員</p><p> 第二十條 省衛健、教育部門要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服務人才培養規劃;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學校設置殘疾兒童康復相關專業或者開設相關課程,培養專業技術人員;要將殘疾兒童康復知識、技能納入醫療康復人員、教師繼續教育范疇。</p><p> 第二十一條 省殘聯要統籌做好全省殘聯系統康復業務管理人員和定點康復機構康復業務骨干的培訓工作。</p><p> 第二十二條 康復機構要加強在崗康復服務人員的培訓,組織學習康復專業知識和技能,提高業務水平和服務能力。</p><p> 第二十三條 康復服務人員要牢固樹立和踐行“人道、廉潔、服務、奉獻”的職業道德規范,努力提高自身業務素養和專業技術水平,可根據工作崗位和實際工作情況,按規定參加相關系列(專業)的職稱評審。</p><p>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p><p> 第二十四條 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實行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雙重管理,在各級政府主導下共同做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監督管理工作。</p><p>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組織協調財政、衛健、醫保、殘聯等單位推動建立科學合理的康復服務定價機制,加強價格監管,維護殘疾兒童合法權益。</p><p> 教育部門要建立完善殘疾兒童隨班就讀康復支持保障體系,支持具備條件的特殊教育學校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p><p> 民政部門要將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供養人員范圍的殘疾兒童的康復服務納入救助范圍。支持具備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協調組織不具備康復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到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服務。將殘疾兒童信息數據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系統采集范圍。</p><p> 醫療保障部門要積極推進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將更多的殘疾兒童康復項目納入醫保報銷范圍,提高報銷標準,推進“一站式”結算服務惠及殘疾兒童及家庭。</p><p> 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同民政、扶貧、殘聯的殘疾兒童信息共享,協調組織開展兒童殘疾篩查,建立殘疾兒童報告制度,全面摸清殘疾兒童康復需求情況,共同推動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平臺建設。</p><p> 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違規現象。</p><p> 扶貧部門要將殘疾兒童信息納入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信息采集范圍,將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納入脫貧攻堅工程。</p><p> 第二十六條 殘聯組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考核評估機制、康復效果評估機制和誠信評價體系。指導定點康復機構規范內部管理、提升服務質量、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安全責任事故。</p><p> 第二十七條 充分發揮康復行業協會自律作用,支持和指導協會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范機構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p><p> 第八章 經費保障</p><p> 第二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將殘疾兒童康復救助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p><p> 第二十九條 省殘聯根據當年度市、縣(區)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需求情況加強項目規劃,做好省級財政補貼資金預算和爭取中央專項資金支持工作。</p><p> 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殘疾孤兒和納入特困供養人員范圍殘疾兒童的康復救助費用由民政部門商同級殘聯組織納入本部門預算。</p><p> 第三十條 健全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多渠道籌資機制,鼓勵、引導社會捐贈。福利彩票公益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按有關規定用于殘疾兒童康復。</p>" />